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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市关于危险废物管理“五严格、七严禁”的通知

所属分类:行业热点    发布时间: 2021-07-22    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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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,保障长江经济带和我市生态环境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、《*高人民法院 *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16〕29号)、《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苏环办〔2021〕207号)等法律规定和管理要求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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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严格五个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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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严格落实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。委外利用处置的,产废单位应对受托方的许可资质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,依法签订书面合同,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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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严格危险废物产生贮存环境管理。产废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台账,并通过“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” 如实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、产生量、流向、贮存、处置等有关资料(年产废量10吨以下的,可通过小量危险废物收集信息系统转报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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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严格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。每个危险废物包装物上的标签都应有*二维码(槽罐车、管道运输等除外),产废单位应通过“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”(年产废量10吨以下的,可通过小量危险废物收集信息系统转报)扫码填报电子转移联单。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,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,未经批准的,不得转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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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。对符合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(2021年版)利用处置环节豁免条件的,利用处置单位可不申领可许证,但应纳入“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”,并落实管理要求和主体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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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.严格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和行政代处置管理。需采取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或行政代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,要科学制定处置方案并按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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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二、严禁七种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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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严禁产废单位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运输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。对以所谓“第三方中介机构”为名,层层转包,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不法分子严惩不贷,并依法追究产废单位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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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收集、贮存及利用处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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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严禁任何企业、供应商、经销商等以生态环境部门名义向产废单位、收集单位、利用处置单位推销购买任何与“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”相关的智能设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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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严禁任何第三方在“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”推广使用、宣传、培训过程中以夸大、捆绑、谎称、垄断等方式借机推销相关设备和软件系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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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.严禁无二维码转移行为(槽罐车、管道运输等除外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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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6.严禁生态环境系统人员直接或间接为产废单位指定或介绍收集、转运、利用处置单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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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7.严禁借应急处置和行政代处置名义逃避监管,违法处置危险废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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